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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1800元,备注宝贝去买手机”“转账520元,备注开心点”“转账520元,备注生日快乐”……让罗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自己丈夫在几年内给另一女人多次转账,转账金额为520、1314、188、666等不同金额,还给对方购买过内衣、睡袍、少女粉床单等。对于丈夫的转账,罗女士还能要回吗?这些款项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哪些款项又能要求返还?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罗女士丈夫的全部赠与无效。
又到“520”,有人兴致高昂地为爱转账,也有人为曾经的为爱转账而伤透脑筋,陷入一地鸡毛的法律纠纷中。
近年来,为爱转账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此类纠纷的剧情走势往往高度相似——曾经饱含浓情蜜意的红包,随着交往双方关系变冷乃至走向反目或一方配偶的介入维权,成了爱的后遗症和烦恼。
此类纠纷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发生在正常的恋爱双方;一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出轨的爱向他人转账而引发的纠纷。不管哪类纠纷,各方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为爱转账的性质上——是赠与,还是借款?
在第一类纠纷中,如果为爱转账的性质被界定为赠与,则赠与一方无权再要回红包等,如为爱转账属于借款,则转账一方拥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可要求对方偿还相关款项。
在第二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情况不同于第一类纠纷。根据民法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夫妻各自有权处置一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向他人的转账行为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另一方不知情、未同意,在事后提出返还要求,不管转账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借款,接受转账的一方都应返还,甚至可能连本带利返还。
而如果转账动用的是按夫妻双方约定归转账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转账方有权处置,在赠与语境下,接受赠与方就不需返还,在借款语境下,转账方作为债权人有权追讨借款,但是否追讨由他自己决定。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将“13.14、52、188、520、1314”等中小规模特殊金额转账以及一些附带明显的“送礼”信息的转账定性为赠与,除非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转账为借款。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则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交往时间以及双方的经济往来、聊天记录等综合判定转账目的和性质。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网上已经有了有关为爱转账的“攻守策略”:转账方不发特殊金额,且标记“这是你要的钱”;接受方则在收到红包后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等内容。这种“攻略”尽显双方斗智斗勇的小心机,尽管是玩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现实中交往双方在转账环节对审判规则的规避和利用心理。
为爱转账也该算好“法律账”,无论是转账方还是接受方,都该看清权利边界,守住权利和义务的底线,多一分理性和谨慎,少一分盲目和冲动,最好针对大额转账清晰标注相关信息或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留存好相关记录。这样,为爱转账就会更明白、更靠谱、更踏实,即便有一天不爱了,出现了纠纷,也不至于纠缠不清,让场面太扎心。(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