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方先生定期存了一年3.3万元。取钱时,柜员告诉他没钱。方先生多次与银行谈判失败后,起诉银行。银行:起诉不能赢。
方先生手中有330万,为安全而定期存钱一年,最近这笔存款也刚到期就想把钱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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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方先生来到存款银行,让柜员帮忙取钱时,他说要取出所有的本金和利息。
柜员查询后,对方先生说,里面一分钱都没有,本金和利息从何而来。
方先生半天才缓过来,怎么会没钱呢?自己明明存了330万,就让柜员帮忙重新查询。
对于方先生提出的问题,柜员解释说这里肯定没问题。即使查了100遍账户,也不会多付一分钱,让方先生回家好好想想为什么没钱。
听了这话,方先生无法接受。他显然存了330万定期存款。自从存款后,他就没有拿过,他自己留着。他的家人不知道钱怎么会消失。
柜员渐渐失去了耐心,对方先生说,不要把责任推给别人,说他们只负责管理资金,没有义务为储户找钱。
柜员还表示,后面还有很多人在排队办理业务,如果方先生没有其他业务办理,就不要再无理取闹了。
面对柜员的态度,方先生再也受不了了。他说钱存得好,却不见了。存款银行不仅没有找到原因,还把责任推给了储户。这是存款银行处理问题的态度吗?
可以不管方先生怎么争论柜员还是一副不关己的态度,无奈之下,方先生只好找到该行的负责人。
在了解了事情之后,对方也意识到了问题,迅速调查了方先生的流水。
经过查询得知,方先生的存款在存款行存款当天就被转移了,而方先生却一无所知。
银行指着对方先生的签名说,如果转账手续没有他的签名,这项业务就无法办理。
面对存款银行的质疑,方先生说他没见过这个签名,上面的名字也不是我写的。于是他要求银行退还存款。
银行却一口咬定了合法合规的转账手续,存款银行也按规定办事,拒绝了方先生的请求。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下方先生不得不报警。
警方了解情况后,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比如先生的笔迹确定签名不是方先生自己写的,钱的最终收款人邱先生也不知道。
警察顺着这条线索找到了邱某,经审问邱某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邱某名下的公司因为资金问题已经处于破产的边缘,所以想通过存款银行的朋友利用职务之便,暂时把一些储户的钱挪出来用。
等问题解决后再把钱连本带息还给存款银行,没想到倒闭了,现在邱某也无法偿还。
方先生应该向谁要钱?存款银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偿还。
方先生一纸起诉该行,希望能得到满意的回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行是否应该偿还方先生的330万?
1、该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邱某共同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构成刑事犯法。
《刑法》第二十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涉及挪用资金罪的当事人可以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挪用单位资金巨大的,可以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柜员和邱某将面临10年有期徒刑。
2、因为方先生与该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行应履行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则是违约行为。
《民典法》第五七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330万存款不见了,大家有什么要说的?